《民法典》实施后“情势变更”的几点调整

2021. 4. 7

《民法典》实施后“情势变更”的几点调整

      “情势变更”最早出现于2009年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民法典》出台后,对情势变更重新进行界定,同时也做了些许改动,这是该原则首次在立法层面得到确认,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变化一:情势变更适用背景由“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取代了“客观情况”的变化
      《民法典》实施前:《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背景定义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民法典》实施后:《民法典》第533条规定情势变更的适用背景为“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合同基础条件”的可涵盖范围更广。当事人在达成合意并订立合同时,考虑的交易或者合作基础不单只有客观条件。但无论是“客观情况”还是“合同基础条件”,在法律上都未赋予明确的内涵或外延,因此还需要通过实践逐渐探索明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变化二:扩大了情势变更关于“重大变化”的定义,删除了不可抗力不能造成情势变更的排除性规定
      《民法典》实施前:《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将情势变更中“重大变化”要件规定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强调该重大变化不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
      《民法典》实施后:《民法典》将“重大变化”定义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扩大了原先关于重大变化的定义,将不可抗力因素也纳入了情势变更中。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无法真正将“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划清界限,两者存在一定共性。《民法典》的出台确认了两者存在交叉的可能,也扩大了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变化三:取消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定
      《民法典》实施前:《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强调重大变化发生后,在“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民法典》实施后:《民法典》实施后删除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规定在发生重大变化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删除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降低了情势变更的适用门槛。同时也是出于不再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事由之外的考虑,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区分,避免了适用上的冲突和矛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变化四:增添了当事人再交涉义务
      《民法典》实施前:在适用情势变更的时候,《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没有设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前置程序。
      《民法典》实施后:当事人如要援引情势变更规则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事先与对方进行重新协商。只有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规定既贯彻了合同严守原则,又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减少司法对市场经济的不当干预,同时也避免大量案件涌入法院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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