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强监管下企业如何强化自身反垄断合规

2021. 3. 30

反垄断强监管下企业如何强化自身反垄断合规

      3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又依法对互联网领域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涉及的大都是我们家喻户晓的互联网龙头企业:阿里巴巴集团、腾讯控股、京东集团、百度控股、苏宁、滴滴、美团。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监管总局做出处罚决定并非因为这十起经营者集中构成了垄断,因为根据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认定这十起经营者集中都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最终认定违法的事由均是经营者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了经营者集中。

      我们认为,继去年12月对阿里巴巴、阅文和丰巢作出反垄断处罚决定后,市场监管总局再次对多家互联网龙头企业开出反垄断罚单,无疑再次向社会释放了持续加强反垄断监管的信号,提醒那些可能仍旧存在侥幸和观望心理的企业,应当适时加强自身的反垄断合规管理。由此,我们认为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企业,均应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加以重视。结合本次的十项交易,我们提示企业需要注意以下2个方面:

      1. 判断企业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下列情形:
  • 经营者合并;
  •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在判断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时,除了通过常见的股权转让获得其他经营者控制权的情形外,经营者也要注意其他情形,例如在此次处罚的十起案件中,滴滴移动私人有限公司与软银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量子跃动科技有限公司案中,双方的交易是设立合营企业,但因为这些交易符合上述定义的范围,所以也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 判断企业是否需要进行事先依法申报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进行申报。而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而本次十个案件都是因为在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情况下,没有依法进行事先申报而被给予处罚的。因此我们提醒其他企业应当戒除侥幸心理,在自身的确达到申报标准的情况下,不要出于尽快完成交易的目的而规避进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也注意到,在最近一段时间内,“反垄断”这个词已经在多个重要会议及报告中出现,例如在3月5日,“反垄断”就首次进入了中国中央政府的工作报告,在报告中中国政府明确指出要强化反垄断,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而在3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提出,要加大反垄断执法司法力度。进而在3月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习近平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中也指出在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的同时,要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

      在此大背景之下,对于拟进行经营者集中的企业,若对于交易行为是否构成了经营者集中或是否达到了应当申报的标准等方面有疑问的,我们建议应当积极利用反垄断申报前磋商机制进行确认,通过该机制厘清相关问题,在有必要进行申报的情况下主动进行申报,以避免自身判断的偏差而招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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