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实施后,过渡期内公司原有的组织架构要求改变吗?

2021. 3. 17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过渡期内公司原有的组织架构要求改变吗?

Q:《外商投资法》实施后,过渡期内公司原有的组织架构要求改变么?

A:根据《外商投资法》第42条规定,该法实施之日(2020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公司(以下简称为“外资公司”)可以继续保留原有的组织形式与架构,也可依据《公司法》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按照《公司法》,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的职权可以章程约定的形式下放给董事会/执行董事。实务上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章程有约定部分股东会权限已授权董事会,但对外部而言,例如在银行付款业务中,银行可能会不认可董事会决议,而要求出具股东会决议,此种情况建议与银行先行协商确定材料要求。

《外商投资法》公布实施前成立的外资公司,特别是合资公司还需注意的是,由于股东会必须成立,因此需要签署新章程。因中外双方可能会对合资协议有不同要求,需要提早协商合意,明确合资协议中双方权利,并据此更新公司章程。鉴于过渡期的时限限制,对于合资公司,建议双方尽早在2024年结束前完成合资协议的文书确认,以免后续胶着影响公司运营乃至陷入公司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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