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转售价格构成垄断

2021. 2. 18

限定转售价格构成垄断

——长安福特与丰田汽车垄断案件的启示

高级合伙人律师   张骏
律师助理   朱亮

【长安福特垄断案件始末】
      2017年12月,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福特”)开展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3年至2017年期间,长安福特在重庆地区销售“福特”牌汽车时,通过制定并下发《价格表》、要求经销商签订《价格规范自律协议》、制定车展期间价格政策以及限制经销商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整车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在长安福特的价格控制下,下游经销商基本按照其限定的整车最低转售价格对外销售。长安福特为加强对下游经销商的控制,聘请了第三方公司对经销商的报价和实际零售价格进行监控,并对不按最低价格政策销售汽车的经销商,通过扣除保证金、暂停供货等措施进行处罚。调查过程中,长安福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
 
【处罚结果】
      2019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长安福特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反垄断法》对长安福特处以上一年度重庆地区销售额4%的罚款1.628亿元。
 
【启示】
      本案是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9年反垄断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我们认为这个案件对于企业进行纵向垄断合规管理具有很大的警示作用。
      由于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今尚未公开,但我们同时也从另一个同类案例: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汽车”)垄断案(苏市监反垄断案〔2019〕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发现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对相关事实作出了类似的认定,因此我们认为可以作为参考,从而窥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该类案件的总体处罚思路。
      根据丰田汽车的行政处罚书,丰田汽车也与下游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制转售价格协议,这些行为剥夺了下游经销商的定价自主权,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并实际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中有2点值得相关企业引起注意:
1、 价格控制措施对比
      从价格控制措施来看,长安福特所采取的是聘请第三方公司对经销商的报价和实际零售价格进行监控,并对低于最低价格政策销售的经销商实施扣除保证金、暂停供货的措施。而丰田汽车所采取的是:(1)丰田汽车将统一网络报价作为区域经理考核指标。(2)丰田汽车要求经销商上传发票至丰田公司销售管理系统,组织专门人员对上传的发票进行检查,超出限价要求的,经销商必须说明原因。(3)对低价销售的经销商,丰田汽车区域销售经理告知会被削减下月相关车型配车。
      从上述这些措施来看,当前为了规避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上下游经营者之间很多已经不再通过签订书面的垄断协议来约束下游经销商的转售价格,而是通过间接性的价格控制措施,来确保下游经销商的转售价格受到控制。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重点,也随之转向上游经营者所实施的价格控制措施,通过调查价格控制措施是否对经销商产生了较强的约束力来看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行政处罚数额
      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在两案中,长安福特被处以上一年度重庆地区销售额4%的罚款,而丰田汽车被处以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
      两案的处罚比例之所以存在不同,我们认为:在长安福特案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披露自2013年以来长安福特就持续存在对重庆地区经销商进行价格限定的纵向垄断行为,因此最终确定的罚款比例为4%,也体现了对长期持续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处罚较重的思路。而在丰田汽车案中,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表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做出处罚时,考虑到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主动整改的因素。之所以会对丰田汽车做出相对较低比例处罚,是因为随着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隐蔽性日益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调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通过鼓励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好地实施执法,也让企业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降低监管难度。
 
【结论】
      从这两个案例来看,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强化了对纵向垄断协议的监管,从针对传统书面垄断协议进行调查,转为对价格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因此,我们建议相关企业除了要避免通过协议达成垄断协议外,还要对当前实施的与下游经销商之间的营销政策、价格控制的措施等进行检视,例如对下游经销商是否遵守经销协议中的建议零售价,我们不建议采用明确的罚则使得建议零售价产生刚性约束力,以避免该等行为被认定为固定或限定下游经销商的转售价格,降低违法风险。
      此外,我们也建议企业在一旦面临反垄断执法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主动披露相关信息,同时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整改方案并加以落实,这对避免高额处罚也会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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