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不仅限是政府的信息
2021. 1. 14
政府信息公开不仅限是政府的信息

——最高院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案例的有益启示
【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始末】
余女士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2013年6月8日,余女士向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申请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因未取得所需的23号、50号文以及环评报告,原告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予以公开。
【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两部分。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启示】
本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启示表现在:第一,政府信息不仅限于“政府的信息”,也包括行政机关对外获取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本案所涉的信息,不仅包括了行政机关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同样也包括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该信息同样属于政府信息。第二,例外为法定,公开为原则。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例外情形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即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因此,凡属于政府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本案被告未能证明余女士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以政府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该原则体现了政府工作日益透明化,也展现了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作用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