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代表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吗?

2020. 12. 14

外国企业代表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外国企业代表处不具备中国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可以直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外国企业代表处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

外国企业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一般代表外国企业进行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或者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等。外国企业代表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在中国境内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因此,外国企业代表处不具备中国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关于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用工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11条进行了明确:“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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