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天”不是“小长假”
“2.5天”不是“小长假”
一、 “2.5天小长假”的法律分析
1. “2.5天小长假”是法定节假日么?
“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现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系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其中规定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我们认为,法定节假日只能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并未得到相应的授权。因此,由于地方政府无权制定节假日,如今各地方出台的通知或意见中,对于所谓“2.5天小长假”,只能理解是一种为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做出的弹性工作制手段,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节假日。
2. “2.5天” 并不是“小长假”
目前大多数省市并不是通过带薪休假制度的形式推行“2.5天”,而是采取鼓励弹性工作制,更具体来说,“2.5天小长假”类似于“调休”。例如,江西省政府的《关于打好“组合拳”提振旅游消费的通知》第二条写道:“弹性作息减少的工作时间,通过延长其他工作日时长调剂补回。”
3. 不执行“2.5天小长假”,有什么法律责任?
从多数省份相关文件的字面表述来看,“2.5天小长假”并不是强制要求企业一定要执行,主要还是鼓励企业给员工更多的假期,以达到振兴经济的目的。因此,不执行此项政策并不涉及法律责任。
4. “2.5天小长假”今后会进一步推广吗?
就实行角度而言,从往年情况看,“2.5天小长假”更多体现为一种政策导向,难有落实。而对于许多企业来说,刚经历过疫情,其本身经济恢复工作就很繁重,“弹性作息”、“错峰休假”是否无形中会增加企业压力,自然愿意尝试概率可能会比较低。具体实施层面,还需要每个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制度设计。
二、 企业如何实行“2.5天小长假”?
我们认为,如果企业决定实行“2.5天小长假”,至少在以下方面要注意:
1. 建议企业和职工明确“2.5天小长假”的法律性质;
2. 建议企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2.5天小长假”;
3. 建议企业通过书面申请手续或协议约定,与职工明确休假安排;
4. 对于“2.5天小长假”中周五下午的休息安排,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或福利年休假,对于带薪年休假或福利年休假已经消化完毕的,可以在工作日或者休息日中调剂,调剂时间内的工作不视作加班;
5. 对于实行“2.5天小长假”的职工负责的工作内容,企业应妥善做好安排,防止对客户或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6. 对一些确实因工作内容无法享受“2.5天小长假”的职工,企业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补偿或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