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隐名股东以外的哪些主体有权提起诉讼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2023. 5. 19

除隐名股东以外的哪些主体有权提起诉讼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Q:除隐名股东以外的哪些主体有权提起诉讼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有权提起诉讼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但实践中隐名股东很可能出于规避自身或公司债务风险的原因而不愿提起诉讼。因此,法律赋予了除隐名股东以外的其他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认隐名股东资格的权利,使其可以成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原告。

1.名义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如名义股东不愿继续代持,名义股东作为代持关系的合同相对方,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原告。

2.公司
      本质上,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解决的是股权归属问题,此与公司的权利主体息息相关,因此不应完全否认公司作为原告的可能性,例如在股权代持人死亡而公司股权归属需被厘清的情况下,公司存在着确认股东资格的需求,从而可以作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原告。

3.公司的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确认公司债权人可向未出资的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同时地方的司法实践中也体现了对公司债权人相关诉权的认可,如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中则规定,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隐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作为该诉讼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即为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因此,公司债权人可以作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原告。

4.隐名股东的债权人
      对于隐名股东的债权人而言,名义股东代持的股权本应属于隐名股东的责任财产。如果股权代持关系发生在债权之前,隐名股东的债权人可以作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确认。
然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股权代持发生在债权之后,债务人通过代持的手段,无偿或者低价转移财产给名义股东,则只能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实现权利救济。

5.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后的受让人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后并通知名义股东的,与上述隐名股东的债权人相较,因为股权受让人难以将股权界定为转让人的责任财产,所以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依据与前述情形有所不同。实践中,例如在受让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包括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从公司分取红利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且其他过半数的股东未曾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隐名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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