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能否作为诉讼裁判依据?

2019. 5. 8

宪法能否作为诉讼裁判依据?

宪法能否作为诉讼中法院的裁判依据?这好像是个让人困惑的问题。

根据现行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那么这一条中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究竟是否包括宪法?对此目前有两派学说,“广义说”认为此条中的法律包括宪法,而“狭义说”认为不包括宪法。那么,就让我们看看迄今为止,宪法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情况。

——19557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注:该复函已经在2012年被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以上是著名的1955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复函中明确指出“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198610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法律适用的请示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注:该批复已经在2013年被废止):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批复中回避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否包括宪法以及能否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没说可以,也没说不可以。

而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法院在裁判时直接引用宪法作为判决依据的知名案件有下面几件:


  • 1985年 河北 王发英诉刘真、《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 1986年 天津 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1998年 上海 钱某诉屈臣氏日用品公司侵害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案
  • 2001年 青岛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受教育权案


尤其是以上的青岛齐玉苓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724日发布,法释〔200125号)指出: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注:本批复又于2008年被最高院废止)

该《批复》发布后,司法界和法学界普遍认为是开创了引用宪法中概括的公民受教育权作为裁判依据的先河,甚至被称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而且该司法解释推翻了之前“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司法解释。只是该解释不久又在2008年废止,结合最高院对江苏高院那份1986年的批复于2013年被废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宪法能否作为裁判依据又回归到谨慎和保守的态度。

时间来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628日发布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按照该《制作规范》,各级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正文”需要引用“裁判依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可以说,这是继六十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之后,再次正式对民事裁判文书中能否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作出的明确限制性规定。以上的《制作规范》虽然性质上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而不是严格意义的司法解释,但是在法院内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过该《制作规范》仍然认可了裁判文书在说理部分可以对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进行阐述,而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也是仅次于裁判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裁判依据密不可分,从而为宪法在法院裁判文书中发挥作用预留了空间,从此法院依据宪法说理应被视为正常而不是标新立异。据此仍然可以认为,宪法原则与精神,可以出现在所有的司法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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