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的执行标准可以只标注在包装物上,而不标注在说明书上吗?

2023. 1. 29

产品的执行标准可以只标注在包装物上,而不标注在说明书上吗?

Q:产品的执行标准可以只标注在包装物上,而不标注在说明书上吗?

      A:结论而言,产品的执行标准可以只标注在包装物上,而不标注在说明书上。具体仍需结合实际执行的标准内容判断。操作上,可以考虑都予以标注。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简称《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企业对于其执行的标准的“公开”义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对该等“公开”义务,国家也在多部法律中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如,《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其次,对于采取何种“公开”形式,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即,法律层面上,对于标准标注设定的最低要求是在产品本身、说明书、包装物其一上标注。

      但是,对于具体产品而言,除了前述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也需要考虑相应产品的执行标准之中对于相关信息的标注是否有所要求。如在产品的执行标准中明确提出须在说明书中记载执行标准的,则应当遵照执行。

      例如,在“GB/T 5296 消费品使用说明”这一系列标准中,对于说明书提出了应当标注执行标准的要求。这些标准虽然曾为强制性标准,自2017年起已经转为推荐性标准。故若企业未选择执行该系列标准,无需特别关注,一旦选择执行该系列标准的,则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注执行标准。

      在信息媒介日益多样化的现在,有些企业也会考虑通过在官方网站、网店页面、小程序等新兴媒介上标注产品的执行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些媒介上进行执行标准的标注,并不能替代上述法律或标准规定中所要求的标注义务。当然,从操作层面,如果有条件,可能更为安全便利的方式是,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均标注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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