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后, 安全生产合规路在何方?

2019. 4. 9

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后, 安全生产合规路在何方?

2019年3月21日在中国的安全生产史上是黑色的一天。爆炸、地震、伤亡、大坑,以及破碎的门窗、扭曲的装置,“3·21”响水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信息通过各类媒体传开,无不警醒人们,“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的魅影并没有真正远去。

在安全生产不间断地严防死守的情况下,在天津812事故事隔3年后,在全国无重特大事故零记录保持2年后,什么原因导致再次发生如此惨烈的特别重大事故?
 在事故企业连续被查处、被通报、被罚款的情况下,什么原因导致企业仍旧严重违法违规、我行我素,最终酿成惨烈事故?
3月25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紧急通知,除了要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以外,还提出要真正让执法“长牙齿”。目前,安全生产执法的“牙齿”很软弱么?

刑事责任方面,安全生产违法的罪名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在“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中,有13名企业人员、11名中介机构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涉及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单位行贿罪,其中最高刑罚达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行政责任方面,《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了上限达到二千万元的罚款处罚,还有停业整顿、关闭、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等严厉的处罚。以本次事发地响水县所在的江苏省为例,2018年江苏全省安全生产执法处罚立案总数和罚款额,同比分别增长47.4%和50.9%。此外还有大量的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企业、提请关闭案件,以及媒体曝光、实施联合惩戒企、纳入黑名单等综合性惩戒措施。
如果说安全生产执法还存在软弱之处,那么可能就是在事前执法方面。事前执法,是指在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受到的执法与处罚。现行2014年版《安全生产法》中,事前执法以督促和幅度不大的罚款为主:

部分行为需要首先经过责令限期改正程序,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罚款等处罚。例如《安全生产法》第91条、93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法律责任。

 部分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裁量是否可以处5万元或10万元以下的处罚。例如《安全生产法》第94条、96条安全生产管理和设施设备法律责任、第98条危险源和隐患排查制度建立法律责任,101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法律责任、102条安全生产场所设施法律责任。

对于最接近事故的隐患治理,法律责任也以督促为主,《安全生产法》第99条规定是,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于拒不执行的,施以更严厉的处罚。

国家法律正在着手对此进行修订。在2018年底公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送审稿)中已经有所加严,例如第91条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可以直接罚款。可以预见,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后,事前型管理的法律责任加严的步伐将会加快。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制度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制度地位,也可能将进一步提升。
为此,我们建议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改善安全生产合规管理:

提升预防型安全生产法律意识。适应法律的变化趋势,由结果导向型管理向预防型管理转变。

完善内部规章。重点落实内部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尽可能将事故隐患问题的容忍度降到最低。

转变安全生产管理方式。由被动地应对安全检查和报告,转变为主动实施系统性的安全管理。

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作用。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各类安全规范的研究制定,促进建立更加具体明确、可操作的安全生产监管的规范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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