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以合同相对方未按约先开票为由拒绝付款
2021. 8. 6
企业能否以合同相对方未按约先开票为由拒绝付款

Q: 在履行合同时,合同相对方未按约定先开发票,企业是否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A: 实务中对于本问题存在争议。
较多法院裁判中的观点是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合同款。如在2021年某案例中,法官认为合同相对方供应货物、加工定制产品、提供广告服务和支付价款或服务款属于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仅是合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故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合同款,同时法院认为合同付款方的拒绝付款行为不构成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
当然也有一些案例支持相反的观点,即,既然双方已有约定,则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开发票为付款的前提条件,法院不应违背当事人的合意而裁判。
因此,本所建议,若付款义务人还是希望能够先收到发票以避免后续财税风险的,不能仅仅依靠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而且还要进一步给迟延开票行为设定违约责任。另外,在合同中注明,收款方自愿同意不要求付款义务人在收悉发票前支付价款,这样更强调意思自治的条款也是有较大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