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2021. 5. 31
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Q: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到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A:可以。
1.订立情形及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法律责任
需注意,竞业限制制度,本质上是对劳动者就业权利的限制,用人单位应按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制度是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的特殊保护制度,在享受制度保护时,用人单位不能忽视了自身义务。如果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时,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也应当依法依约尽到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