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2021. 5. 14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Q:哪些情形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有哪些法律责任?

A:
1.订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

1)协商订立。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平等协商,双方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强制订立。
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失性解除情形和医疗期满解除、不能胜任解除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推定订立。
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或合同到期后未更新)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将此种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2.法律责任
1)符合强制订立条件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符合推定订立条件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即劳动者入职(或合同到期后未更新)满一年仍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视同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需注意,即使存在上述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确实已经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除非劳动者能够证明以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不得反悔而不认可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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