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或仲裁?商事合同争议如何解决?(上篇)

2024. 3. 21

诉讼或仲裁?商事合同争议如何解决?(上篇)

Q:诉讼或仲裁?商事合同争议如何解决?

      A:商事纠纷系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民事纠纷案件,实践中,作为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诉讼和仲裁在实践中的判断和选择将影响着案件的最终结果。在商事合同背景下,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作为其争议解决的方式,根据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则和优劣势并结合我们的经验,我们将对优先适用仲裁和优先适用诉讼的情形分别进行梳理和分析,本篇作为本主题文章的上篇,则将先就建议优先使用仲裁作为商事合同争议解决手段的情形作出评析。

      优先选择约定仲裁的情形

1. 涉及保密信息、需避免被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虽自2023年起,关于裁判文书网(该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再向公众公布裁判文书的消息甚嚣尘上,然截至目前,裁判文书网仍可正常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近期的公开采访中亦表示裁判文书网会继续发挥应有作用,因此,法院裁判文书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保持着原则上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处理方式。相较而言,仲裁则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且至少可以保证不管仲裁程序以何种方式结案都不会对外公示仲裁裁决书,因此在案件尚未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此种情形下执行裁定书会被公示),通过任何官方和第三方渠道都无法获取案件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和案件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了一道屏障,站在企业的商誉保护乃至于后续融资的角度考量,对于此类合同、交易,约定采用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实践中,前述情形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类型的争议:
  • 涉及技术秘密的合同(如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的争议;
  • 涉及商业经营信息的合同(如特许经营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争议;
  • 纠纷当事人出于对企业、个人声誉和形象或商业策略层面的考虑而不希望相关争议被公开审理、被法院判决文书公开披露。

2. 内容涉及特定专业领域的合同、交易
      实务中,部分合同所涉交易具有较强的专业属性,对于交易的理解、法律的适用都需要极大程度地依赖对专业内容的把握,例如涉及到复杂结构的金融产品或关涉到具有复杂工艺流程的产品发明制造等情况。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一旦产生争议将由仲裁管辖,且必须由具有一定执业年限的并具备该特定领域专业知识背景的仲裁员参与仲裁,以保证争议解决的质量和效果;相比之下,如以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手段,不可否认的是客观上,对于涉及特定专业领域的合同、交易,实际管辖的法院可能未必能够具备针对该领域的充足经验,导致裁判将极大可能地基于其具有一定普适性的审判经验和技巧展开,使判决在对于专业领域方向上的把控产生偏差或缺位。而即便在诉讼中可以采用引入专家意见的方式为法院提供专业意见,对于该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往往具有许多不确定性,例如:即便作出了专家意见书,也存在最终法院认为其无法作为认定客观实施的根据,进而被判定为“不属于法定证据”的风险。
 
3. 最终可能会涉及境外执行的合同、交易
      针对中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目前尚无可依据的国际公约在他国普遍获得执行,而中国与87个国家签署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数量较为有限,其中与韩国、新加坡、泰国签署的条约/协定中不包括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但在仲裁领域,基于1958年颁布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目前所囊括的169个成员国,其赋予了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中国也早在1987年就加入了该公约。此意味着符合基本条件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得到其他公约成员国司法体系认可并获得执行。
      对于申请国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基于我们向客户提供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服务经验,其中也表明,对于此类案件,只要申请人能够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合法、有效、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中国法院在经过形式审查(非实质审查)认为所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要求时,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最终得到承认和执行仍具有较高概率。而相比之下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在程序上则面临着更加繁琐、严格的程序。
      因此,如果争议所涉的合同、交易在未来存在着在境外进行执行的可能,在合同内容中约定特定的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得到相较于法院民商事判决更为高效的执行效果,并使权利主张方的权利能够尽最大可能地得以实现。

      总结来说,对于未来涉及涉外执行的合同或交易,以及涉及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等不宜对外公开的,或行业专业性较强的合同或交易,我们建议优先约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而对于约定由法院管辖更为合宜的合同或交易类型,我们将在本主题文章的下篇展开阐述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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