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主合同仲裁条款不必然适用于从合同
2024. 3. 6
最高院:主合同仲裁条款不必然适用于从合同

近日,最高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在案例5中,郭某与某财富公司、某证券公司签订了《基本合同》,该《基本合同》约定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之后,泛海公司向某财富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某财富公司提供担保支持。之后,郭某向《基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将前述三家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泛海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仲裁委没有管辖权。2022年1月,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受理泛海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认为,泛海公司并未直接与郭某签订《基本合同》,《承诺函》并非泛海公司向郭某出具。泛海公司与郭某之间并未有明确的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仲裁协议。在从合同没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认定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从合同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为规范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提供了有益的类案指引。
另外,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7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从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主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不能约束从合同的当事人,但主从合同当事人相同的除外。企业在签订从合同时(例如担保等),应当根据自身的需求,合理设置争议解决条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原文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32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