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新版仲裁规则亮点解读

2023. 11. 15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新版仲裁规则亮点解读

律师  莘 欣

      2023年11月7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新版仲裁规则,新版仲裁规则将于2024年1月1日实行。新版仲裁规则包含一部仲裁主规则、两部特别仲裁规则和两部程序指引。新仲裁规则多处回应了“绿色”、“智慧”、“多元”、“经济”、“透明”、“可预见”等国际仲裁的新发展理念,在丰富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明确机构的程序管理权等都颇有亮点。

亮点一:丰富合并仲裁选择
      新版仲裁主规则第十五条新增多份合同合并提起仲裁规定,允许当事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就因同一交易或者同一系列交易产生,或者存在主从合同关系、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合同产生的争议合并提起仲裁。
【对企业的影响】
      旧仲裁规则中仅规定了已立案的同一案件或关联案件的合并,且规定仅适用于仲裁庭组成相同的案件,这常常导致在实务中互相有关联的合同只能提起不同的案件,各案件处理在时间和结果上很难做到同步。新版规则在旧规则的基础上,将合并仲裁的范围扩大到了在交易、标的上有关联的或是有主从关系的合同,并将合并的起点设置到了仲裁提起之前,对于选择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企业来说,将可以大大提高系列交易、综合性交易案件的仲裁立案、同频同步审理,进一步保证仲裁标准的一致性和仲裁效率,并提高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

亮点二:进一步开放选择仲裁员的方式
      主规则第三十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进行自主约定;第三十一条将当事人可以推荐的名册外仲裁员的范围扩大至全部仲裁庭组成人员;第三十二条允许当事人约定由两名边裁推选首席仲裁员,并允许当事人向上海国仲申请采用“推荐短名单”的方式确定首席仲裁员。
【对企业的影响】
      相较于原有规则,新版规则的仲裁员的人员选定方式、人员范围和组庭方式上,都变得更加的灵活、赋予了当事人更大的选择空间,能够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增加仲裁程序对不同案件的适应性。

亮点三:加强仲裁庭程序主导权
      新版仲裁主规则在仲裁庭职权方面也有明显加强,包括:仲裁庭有权规制不诚信仲裁行为、仲裁庭有权决定证据规则等。例如针对当事人在得知仲裁庭组成后,故意变更代理人、制造代理人与仲裁员利益冲突的情况,从而导致更换仲裁员而拖延仲裁程序进程等。新版仲裁规则对此类作出了明确限制,并在第六十三条第(四)款中,赋权仲裁庭在作出仲裁相关费用分配时加以惩戒。
【对企业的影响】
      新版仲裁规则对参与人的诚信度不再仅限于实体方面,在程序诚信方面的要求有显著提升,既往利用仲裁程序拖延时间、以不诚信或不正当利用程序手段对对方施压以获取利益等情形将被加以限制。而对于仲裁的举证规则的主动权也更大的赋予给了仲裁庭,并非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
      因此,企业在参与进行仲裁活动中,要更加注重自身仲裁行为,也要注意识别并及时反馈仲裁庭,要求仲裁庭加以惩戒。举证方面,今后的仲裁案件裁决中将很大可能会跳出法律框架,更多地站在商业交易的立场、以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考量案件。企业在这类的合同中,要注意加强在合同目的、双方期待利益方面的关注,在发生交易障碍、违约等情况时,以更宽泛的视角来收集准备自己的利益损失证据(包括丧失的商业机会、商誉损害、对第三方的间接责任等),这些证据在今后的仲裁案件中将可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亮点四:畅通、优化绿色、高效的仲裁流程
      新版仲裁主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决定采用全部或者部分互联网在线方式进行开庭。此外,新版仲裁主规则在基本保留现有仲裁程序国际、涉外、国内案件框架体系基础上,对仲裁流程进一步做了优化,统一涉外案件与非涉外案件除裁决期限外的其他程序期限,例如不再区分涉外案件和国内案件对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反请求申请期限的规定,而是统一规定答辩、举证、反请求期限为30日;合并了原简易程序和《自贸区仲裁规则》下的小额程序为新的简易程序,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为争议金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下或当事人约定主动适用,并将简易程序下的答辩、举证、反请求期限统一确定为15日。
【对企业的影响】 
      对于异地审理的案件,企业通过线上参与仲裁的渠道和流程将更加畅通、便捷。对于仲裁程序和期限的合并,将进一步简化程序,有效提高仲裁程序的速度和效率,自然也能够节约企业参与仲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部分内容来源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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