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登录
返回首页

业务领域
专业人员
中心介绍
联系我们
资讯信息

  • 简体中文
  • 日本語



  • 国家药监局:公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备案政策问答(二),可凭在读证明办理临时备案

    2026. 10. 8

    国家药监局:公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备案政策问答(二),可凭在读证明办理临时备案

          2026年9月16日,国家药监局公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备案政策问答(二)。

          《问答(二)》明确,结合现有医药代表就业实际,在《办法》实施前平台已有备案记录且无相关违规行为的医药代表,可凭教育机构出具的或学信网可查询的在读证明办理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临时备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严格履行主体管理责任,跟踪其学业进度,取得相关学历后,应当及时提交学信网可查询的学历证明材料。当医药代表违反《办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有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申请在全国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予以公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备案平台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客观、中立,如实载明违规事实、处置依据,不得添加主观评判描述,不得扩大违规范围、渲染情节。

    原文链接:

    © Copyright A&Z LAW FIRM, Shanghai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声明    沪ICP备1600738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3143号

    客户登录

    温馨提示:请输入账号和密码,如有问题请与本所客户担当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