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是否享有法定带薪年休假?
2026. 7. 28
超龄劳动者是否享有法定带薪年休假?

Q:超龄劳动者是否享有法定带薪年休假?
A:结论而言,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现有条文看,超龄劳动者(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并不当然享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法定带薪年休假,但企业仍需通过用工协议予以明确约定,以降低用工风险。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在此情况下,一般认为超龄劳动者不适用包括带新年休假在内的劳动法标准。但是,202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解释二”)第21条废止了解释一的该条款,使得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再一律作为劳务关系处理,此后超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有法定带薪年休假,成为了新的课题。
《规定》的出台提出了“超龄劳动者”这一新概念,在传统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开辟了一个新的空间。根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超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签订的文本是“用工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该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那么,此两处条款提及的休息休假中是否包括法定年休假?
《规定》第九条中,明确提及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这两个法规涉及的是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和法定节假日(进而涉及加班费计算),本身并不涉及年休假。在劳动法体系中,规定年休假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这一独立存在的法规。《规定》中对此没有提及,并且,《规定》使用了封闭式表述,而非“等规定”这样的开放性表述。我们认为,这并非《规定》有所疏漏,而是通过封闭式的列举去限制性地规定了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同时,现行带薪年休假的直接规定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适用范围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进而国家有关部门又分别规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主体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从而,法定带薪年休假并非《规定》明确赋予超龄劳动者的权益,超龄劳动者不当然享受法定年休假。
同时,规定要求用工协议明确休息休假,其实是给了用人单位自主约定的空间。企业可以不安排(非义务),也可以主动给予。
另外,我们也留意到,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条款存在着不同的解读。例如在北京,就有法官撰文认为超龄劳动者应当享有法定年休假。不排除在其他地方法院,或者超龄劳动者们本人也会有如此认识。
因此,作为实务中的应对策略,我们建议企业在招用超龄劳动者时,在用工协议中明确约定其是否享有法定带薪年休假。把这一内容作为双方的意思自治固定下来。如果将来发生争议,企业可以以此主张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