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新司法解释的影响
2026. 7. 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新司法解释的影响

Q: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主要解决了哪些实务争议?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已于2026年6月29日发布并于6月30日起施行,共23条,聚焦建设工程领域长期存在的七大争议问题,系统回应了审判实践中的规则需求:
一是维护招投标秩序。 针对"明招暗定"等乱象,解释明确: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工程范围、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中标的,合同无效;但起诉时工程项目已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订立时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
二是规制资质借用。 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借用资质方无权直接向不知情的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若发包人明知借用情形,则应根据各方实际履行情况判决发包人向借用资质方承担责任。同时,借用资质方购买材料、租赁设备等,相对人可依据表见代理规则请求出借资质企业承担责任。
三是保障农民工工资。 解释明确,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请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先行垫付或清偿拖欠工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是统一工程价款结算规则。 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因人工费、材料费变化而调整,但符合民法典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合同解除后,已施工且质量合格部分的价款,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确定比例,再乘以合同固定总价计算。针对"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普遍做法,解释明确:若审计结果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结论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未约定以审计结果结算的,发包人单方主张不予支持。
五是完善合同解除与质量责任。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承包人退场或合同解除之日起算。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直接请求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督促双方务实解决质量问题。
六是细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承包人承建工程的变价款,停工、窝工损失不纳入其中;以折价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须满足工程质量合格、工程可折价、发包人逾期支付且经催告、折价金额与工程实际价值基本相当四项条件。工程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承包人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可主张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自当事人协商变更后的给付日期或结算协议约定的给付日期起算。工程价款债权转让时,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须综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价款是否结算、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否支付合理转让款等因素判断。
七是强化违法线索移送。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或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
该解释的施行,对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