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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型股权转让中的土地增值税风险

    2026. 6. 4

    资产型股权转让中的土地增值税风险

    Q:我公司拟议退出在华经营,目前准备以股权转让方式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我公司成立后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已经盖有工业厂房。我们听说如果转让公司股权的话,也有可能被要求按房地产价值来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否有这样的风险呢?

          A:就您提到的情况来看,目前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过在2000年后,国家税务总局就针对一些个案发表过批复意见。

          比如2000年针对广西税务局申报的案件,做出“国税函(2000)687号”批复,其认为如果100%转让股权,且公司主要资产就是房地产的,应征缴土地增值税。2009年同样针对广西税务局的申报案件,做出了“国税函〔2009〕387号”批复,批复认为,在以房地产出资后一年内又转让股权,价格与房地产价格相当的,应认为是转让房地产行为而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11年针对天津税务局的个案申报,做出了“国税函〔2011〕415 号”批复,该批复认为,该个案中转让双方是利用股权转让形式转让了土地使用权,所以也应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对象。

          因此,您提到的风险确实不能排除。

          我们建议:
    1. 准确评估房地产价值,并确认房地产价值占公司整体资产的比例,一般超出50%以上的话,风险会明显增加
    2. 除房地产以外,是否随着公司转让,也有业务、人员的转移。如果业务已经清空,人员也已经裁撤,那么确认更容易认为仅有剩余的房地产等固定资产随着股转而转让,风险也会明显增加
    3. 受让方的收购意向是否为长期持有公司进行经营,而不是就为了进一步转让房地产。如果受让方受让股权后,短期内(一般是一年)又进一步转让全部或主要股权,甚而转让房地产,那么就可能导致原贵司转让股权给受让方的行为也受到质疑。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这个问题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所以还要看当地省级税务局有没有规范性的规定。且,随着目前国家层面对于税务合规的要求越来越高,这方面的风险是可能持续增加的。若您公司目前基本方向已定,建议尽快找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进行前期研究和策划,避免仓促应对反而引发高额的税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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