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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部门: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强化学术推广监管

    2026. 6. 1

    七部门: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强化学术推广监管

          2026年5月7日,国家药监局等七部门公布《关于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公告》。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确医药代表应具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人负责聘用、授权、备案和全过程管理,委托专业组织的应签订管理协议。《办法》规定“唯一雇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必须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禁止通过第三方CSO公司(医药合同销售组织)进行“授权”外包。文件建立全国统一备案平台,要求备案推广区域、治疗领域及合规承诺书,信息变更、删除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文件列明持有人、受托专业组织、医药代表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禁止行为,禁止销售任务、收款票据处理、回扣赞助、统计处方量、非法获取患者信息等,并规定跨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公示处罚、信用评价及采购限制等措施。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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