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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车祸就医:你是否错用了医保?

    2026. 5. 27

    工伤、车祸就医:你是否错用了医保?

    Q:工伤、车祸就医:你是否错用了医保?

          A: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保)是社会保险中的一种。《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1款作出刚性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其立法逻辑在于防止医保基金为本应由工伤保险制度或侵权责任人承担的费用“兜底”买单,从而保障有限资源的精准使用。因工伤或车祸就医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支付的,以医保诈骗论,依据情节,可以构成诈骗罪。

          1. 工伤就医:违规以医保支付

          实务上常见的是参保人员隐瞒工伤,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案件。《社会保险法》第四章专门规范工伤保险制度,清晰界定了工伤认定标准、待遇保障范围与基金支付规则。《工伤保险条例(2010 修订)》第2条进一步明确,我国境内各类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和雇工依法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工伤就医本应通过工伤保险渠道全额核销医疗费用,还可依法享受停工留薪工资、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多重法定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权责清晰、各司其职的保障格局。

          然而,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刻意规避法定责任,成为诱导违规骗保的主要推手。部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另有一些用人单位即便参保,也担忧工伤认定会暴露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影响企业信用评级与招投标资质,同时忌惮工伤认定后需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等额外补偿成本。基于降低自身赔付压力、规避行政监管与信用惩戒的多重考量,这些用人单位会刻意教唆、诱导受伤员工隐瞒工伤事实,放弃正规工伤认定流程,转而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

          对于参保员工而言,若盲从用人单位安排配合操作,将陷入双重权益受损与法律风险之中。一方面,其主动放弃工伤保险待遇,仅能享受有限的医保医疗报销,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另一方面,刻意隐瞒工伤、虚构受伤缘由,签署《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等虚假材料套取医保基金,已属于骗保行为,骗保数额达到入刑标准的,会以诈骗罪论处。

    例如,一则案件中,参保人在工作期间不慎将手指绞断,属于工伤范畴,但其受雇公司负责人教唆参保人之妻在填写医保报销所需的《意外伤害说明表》时,故意隐瞒工伤事实,谎称参保人系“在家中受伤”,从而骗取医保报销费用一万八千余元。参保人、公司负责人、参保人之妻均不同程度参与了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活动,均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 车祸就医:违规以医保支付

          隐瞒交通事故第三方责任也是此类骗保的常见类型。依据权责划分规则,交通事故多方有责情形下,仅参保人自身责任比例对应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走医保报销,第三方责任份额理应由对方及保险公司理赔,不得挤占医保基金。

          例如,在一则案件中,参保人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同向行驶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外伤住院。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参保人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医保报销环节,参保人的家属在填写《保险类别确认书》时,未如实陈述交通事故有第三方责任的事实,将应由第三方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使用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导致医疗保障基金多支出6549.11元。而上述案件中,参保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便交管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参保人及家属却刻意隐瞒事故实情,在医保报销环节不如实填报第三方责任信息,将本应由事故责任方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用,违规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

          实务上还有一种可能性是,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明明已经支付医药费,但参保人隐瞒第三方赔付事实,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申请报销,违规套取医保基金。无论是上述哪一种虚假套取医保基金,一经查实,需全额退回违规报销款项,还将面临罚款,数额达到入刑标准的,还将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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