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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025. 9. 23

    股权转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Q:股权转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A: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结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股权转让适用善意取得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换言之,如果股权受让人明知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存在代持关系,但未取得实际出资人同意的,受让人不属于善意取得。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股权转让的价格应当符合市场行情,没有明显偏高或者偏低。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也就意味着,在股权并未发生转移的时候,隐名股东可向股权受让人主张权利,原股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股权受让人可向名义股东(转让方)主张赔偿。但是在股权发生转移之后,隐名股东不能再主张追回,只能依据代持股协议的约定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责任。

          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受让方应当进行充分的评估调查,尽量避免名义股东擅自转让等情况的发生。而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合理设计股权代持的方案,对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降低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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