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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界定女职工退休中的“管理岗”?

    2025. 9. 3

    如何界定女职工退休中的“管理岗”?

    Q:延迟退休背景下,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如何以“管理岗”标准界定?

          A:针对“管理岗”的界定,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仅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有所涉及,即该意见的第二条规定:“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据此,识别“管理岗位”的标志性因素是“专职从事管理工作”。

          而目前“专职从事管理工作”但仅有一定管理权限的劳动者是否属于“管理岗”的问题,同样是界定的难点。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车间班组长也有一定管理职责(如批假权、排班权、考核建议权),但按照普遍的认知,班组长的岗位并不因具有上述管理职责而属于“管理岗”。因此对于该问题,我们倾向于认为,“负有一定程度的管理职责”不能成为认定“管理岗”的唯一因素,还需要综合考虑其工作内容(有无管理的专职性)、用人单位的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决策权限的大小等其他因素进行合理的评估及认定。在此情形下,为尽可能减少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就“岗位性质”产生的分歧,用人单位可以考虑通过如下方式进行明确约定/规定:
    • 在劳动合同、岗位协议或者变更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处岗位的性质;
    • 在通过民主公示程序依法制定或修订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 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系统、内部文件中标明劳动者的岗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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