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2024. 11. 8
人社部: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10月18日,人社部网站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新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如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且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将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该津贴的月标准和支付期限将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和累计缴费年限来确定,并且会随着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统一调整而同步调整。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在领取期间将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继续就业并按规定缴费,从恢复缴费的次月起,将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本办法实施后,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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