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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年度服务合同的审计机构无法提供服务了,企业应该怎么办?

    2024. 9. 20

    签订年度服务合同的审计机构无法提供服务了,企业应该怎么办?

    Q:近期以来,听说已和公司签订年度审计服务合同的机构,有可能被中国政府处罚而丧失提供服务的资格,我们是否可以据此要求与该审计机构解除合同?
          A: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从公司介绍的情况,目前尚无明确的该审计机构已经丧失履约必要资质或能力的证据(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且实际审计工作还未开始(通常会在年末开始),因此该审计机构并不符合前述法条所述的违约情形。
    相应,如果公司直接单方解除与审计机构的服务合同反而会构成违约。

    Q:您所述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什么,已经看到网站发布的处罚决定文件还不够吗?
          A: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一般是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如果是中央部委作出的处罚决定,则向同中央部委提出复议),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常是6个月内,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更短时间的,按该法律规定执行)提出行政诉讼。
          虽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并不影响既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履行,但仍有可能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撤销原有处罚决定。尤其是公司遇到的关于审计机构从业资格的处罚,一旦相关处罚决定被撤销,则该机构将恢复从业资格。
          所以,如果只是看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尚不确定相关被处罚的机构是否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不排除该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可能性。
          当然,根据中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都有一定的审理期间,若从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估算,在必须实施合同约定的审计业务期限内,尚不能作出有效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决定的;鉴于前文已指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既有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这种状况也足以表明,该机构已经丧失了履行原服务合同的可能性。即可以判定,该机构已经处于必然违约的状态。相应公司据此与审计机构解除合同是有依据的。

    Q:目前的情况下,公司能做什么避免损失,尤其是避免年度审计等必要工作因审计机构可能被处罚而迟滞吗?
          A:若已有证据显示,该审计机构正在被相关执法机关调查,即相关涉嫌违法行为已被正式立案查处的,则足以表明该机构可能丧失履行合同必要的执业资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援引中国《民法典》有关不安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可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人大网 (npc.gov.cn),不再赘述),要求审计机构提供其尚可履约的合理说明、证据以及为履约提供担保,若审计机构不能在公司要求的合理期间内提供说明、证据和担保的,则公司即可单方解除服务合同,并相应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
          如果需开展审计业务的时间已经比较紧迫的,公司可以考虑在与现涉嫌违法违规审计机构交涉同时,接洽其他审计机构并安排适当人数的会计师进场开展前期工作,这样一旦确定可以解约后,就可以直接衔接进行后续的正式审计工作了。当然,在交涉过程中,也可考虑提出,一旦现有审计机构不能正常实施审计业务将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这样的话,也可以通过这种压力促成涉嫌违法违规的审计机构主动同意解除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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