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
2024. 7. 9
天津: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

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通知及政策提示,其中提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并自用工之月起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如若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足额补缴自用工之月起的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间断超过三个月的,间断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自恢复缴费之月起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中“本人工资”的计算方式应以职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工伤保险待遇,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含下落不明)前12个月,在该用人单位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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