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是否必须要有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
2024. 5. 22
外资企业是否必须要有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

Q:公司是外资企业(外国法人独资),员工人数超过300人,且设有董事会,依据新《公司法》,是否必须要有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
A:根据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第68条,如果职工人数超过300人且设董事会的,除监事会设职工代表(下称“职工监事”)外,必须设职工代表(下称“职工董事”)。即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原则上二选一。
实务中,由于存在如下不确定因素,外资企业较倾向于不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 对于应设而未设职工董事/监事的,《公司法》等并无相应罚则。当然,公司因其他原因需办理章程或董事/监事变更的登记备案手续,如办理登记备案时未按规定设置职工董/监事,相关手续可能遇到障碍(依据上海市监部门的一贯做法,企业首次被提示未按要求设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情况下,窗口有较大概率会批准当次办理的手续,并要求下次办理前完成相应的设置要求)。
- 第68条也可以解读为,即便职工人数超过300人,但如果股东人数较少而仅设1名董事、1名监事或不设监事的,可以不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实务中,也有不少外资企业为避免设立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而仅设1名董事、不设或仅设1名监事。
因此,作为应对方案,可以考虑以下两种方式:
- 减少董事人数,仅设1名董事,且仅设1名监事。但该种模式可能会因解释存在一定违法风险。
- 设置职工监事,以替代设置职工董事。由于董事职权较大,且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原则上不能由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兼任,而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限较弱、主要起监督作用。结合“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的二选一原则,以及外国法人独资的实际,也可以考虑在保留董事会的基础上,增加监事人数并设立监事会、设置职工监事的组织机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