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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时,起诉需要注意什么?

    2024. 5. 8

    合同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时,起诉需要注意什么?

    Q:本公司为一家品牌车企长期供应指定零部件,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是本公司在相关时间送货上门,但实际履行中都是本公司先按客户要求的时间前生产完成,然后通知客户,客户按照自己的需求提出提货要求,然后再安排车辆来本公司仓库提货。从去年4月以后,该客户就不再要求提货,虽经反复口头催促,该客户既不安排提货,也不付款。截止至今,相关仓储费一直在发生,积压在库的零部件已经价值上百万。如果现在公司想起诉对方,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A:其一,按贵公司描述,合同实际履行与约定存在差异。那么需要先考虑如何证明该等差异是双方合意的。即双方通过实际履约行为,变更了原合同的约定。否则的话,按原合同约定,贵公司需要按约定日期送货上门,现在实际上贵公司并没有送货,那么反而是贵公司违约了。建议贵公司确认:
    • 对方是通过何种方式通知贵公司变更交货方式的,电话通知、微信、邮件还是其他?是否有相关证据可证明?
    • 以往已经多次按变更后的方式履行交付义务的话,在每次交付前后,贵公司如何通知对方可提货,对方如何通知贵公司提货安排等,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 既然以往是对方安排的车辆到仓库提货,那么可以确认下,相关承运人(包括司机)有没有在仓库提货环节签署过相关文书?
          其二,如果能够证明双方通过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那么现在的状况属于在库货物的交付时限尚未确定。这种情形下,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对方已经违约。所以需要先确定应该何时去履行交付。
    为此,我们建议贵公司:
          1、再次明确致函给对方公司,回顾双方以往交易情形,尤其是重点说明,在按对方要求生产完成相关产品后,已经多次提示希望交货,但对方一直在拖延安排交货,致使积压库存;
          同时该函件中可说明,鉴于积压时间较长,所以贵公司要求对方必须在多少时间内安排提货,否则只能视为对方故意拖延交付的履行(即通过主动发函方式,来尽可能明确交付时间)。这里的“多少时间”可根据已积压的库存量以及合同正常履行期间的常规月度交付量等综合因素合理设定。
          该函件最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回应。
          2、若上述发函没有回复,可考虑类似内容经简化后再次发函。
          若再次发函仍没有回复,则可考虑以对方故意拖延合同履行为由进行诉讼了。

          其三,在具体诉讼主张上,由于对方的主要行为是拖延合同履行,所以不能直接主张货款,而应该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提出要求相应支付价款。至于利息、仓储费等,鉴于并无合同明确约定,而且如前所述,在实际行为变更原合同约定后,交付时间尚不明确(待对方通知),主张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

          当然,因为实际上货物尚未交付和验收,那么如果验收发现有质量问题,对方还是可以主张质量瑕疵相应的贵公司责任的,也请注意。

          所以,如果确实可以判断对方无意继续履行合同,且又有可能将货物转卖的,也可考虑在诉讼中用协商解除合同、对方适当赔偿贵公司的方案进行和解,这样可能反而更有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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