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登录
返回首页

业务领域
专业人员
中心介绍
联系我们
资讯信息

  • 简体中文
  • 日本語



  • 《广告法》规定的“绝对化用语”绝对禁用吗?

    2023. 2. 8

    《广告法》规定的“绝对化用语”绝对禁用吗?

    Q:《广告法》规定的“绝对化用语”绝对禁用吗?

          A:中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下称“绝对化用语”);如有违反,最低罚款20万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绝对禁止绝对化用语的使用,上海、江苏、浙江等地方曾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就除外情形进行了列举。然而实践中,由于绝对化用语的认定缺乏明确法定标准,各地执法尺度不一,因对条文的机械解读导致误判和过罚的案例层出不穷。

          为此,2022年12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就不适用《广告法》绝对化用语规定的具体情形做了列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4条):
    (1)仅表明生产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的;
    (2)仅表达经营者或者商品的目标追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效果的(5条):
    (1)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描述,且表述内容真实; 
    (2)仅用于宣传商品使用的最佳方法、最佳时间、最佳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 
    (3)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认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 
    (4)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 
    (5)仅用语宣传商品及其原料的背景资料本身,且表述内容真实; 
    (6)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 
    (7)在表明限定时间、地域等具体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如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广告主能够证明的事实信息。

          虽然《征求意见稿》目前尚未正式颁布,但上述除外规定融合了各地方规定,也符合执法和司法实践。如果企业不可避免要使用绝对化用语,可以参考《征求意见稿》,并请提前让法务或律师做论证审查,在限定范围内证据充足的情形条件下使用。

    © Copyright A&Z LAW FIRM, Shanghai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声明    沪ICP备1600738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3143号

    客户登录

    温馨提示:请输入账号和密码,如有问题请与本所客户担当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