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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022. 9. 7

    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Q: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A:2022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解决企业关心的“轻微违法能否不处罚,给予企业一定容错空间”的问题。事实上,自2019年起,上海市已经连续试点并推出了多份“免罚清单”,内容涵盖到市场监管、文化市场、城管、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民防、消防、气象等10个领域。
          这些举措也带动了《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的修订,其中,新增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于行政不予处罚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定义: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即,对于行政不予处罚的,存在三个判断条件:“是否首次违反”、“危害后果的大小”、“是否及时改正”。对于该款法条的适用,笔者认为,至少应注意如下两处要点:
          第一,有关危害后果的认定。根据法律,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即使并非首次违反,原则上也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但是,此处的“造成危害后果”的表述,在不同的地区判断标准不同。如涉及环境污染、广告发布、登记备案义务的情况,违法行为一经作出,实际已经产生了影响社会、他人的效力,很难被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相反,如消防安全处罚等,在没有发生实际危险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第二,有关及时改正的认定。实务中,对于企业不予处罚的决定作出后,通常主管部门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但,如果对于不予处罚的行为拒不改正、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也有企业担心会否导致进一步的加重处罚。目前而言,法律法规对于该情形尚没有依据。建议企业参考通常行政处罚下不改正的情形,即主管部门会对于不改正的企业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或在原基础上进行第二次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如企业对于行政不予处罚事项仍有疑虑,或遭受行政调查后无法判断自身是否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建议企业安排律师的介入,以便更好的把握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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