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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中国药店销售化妆品的合法性问题

    2022. 8. 23

    浅谈中国药店销售化妆品的合法性问题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朱立

          疫情期间,线下零售业遭遇猛烈寒冬。零售药店由于其刚需特性、政策支持等因素抗疫情冲击能力强,是为数不多长期营业的门店。化妆品能否在后疫情时代与零售药店深入结合,成为了化妆品行业自2019年“药妆”概念被取消,“药妆店”成为历史后,再度萌生的新机会。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出发,浅析通过零售药店经营化妆品的合法性。
     
    【案件介绍】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5日,查明山东博远医药有限公司祥和药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违法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警告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24日至25日,滁州市医保局组织“飞行检查”时,来安益民药店(1分店、3分店)拒不配合、对抗检查。店内有食品,化妆品摆放。并存有串换药品等问题。根据当地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规定,来安县医保部门暂停该店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6 个月。
     
    【法律分析】
    一、零售药店销售化妆品的可行性
          零售药店是指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化妆品的主体条件是市场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并且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涵盖化妆品批发/销售/零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零售药店销售非药品。如果零售药店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并且经营范围中包括化妆品批发/销售/零售,即可销售化妆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所有产品(特别是非药品类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所有产品,都应当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产品销售台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营化妆品的要求差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354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定点零售药店是指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凡是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承担医保定点服务。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制度的逐步实现以及门诊统筹、持卡结算的快速推进,一些定点零售药店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放松了对自身的管理和约束,出现了不规范管理、违规售药的问题,部分零售药店将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甚至生活用品等,串换为医保目录内的药品销售给参保人员,骗取医保基金,严重违反医保管理规定, 2015年已有重庆、上海等地的案例被央视等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害到基金安全。国家规定了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要具备的资格条件,并要求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当地实际对这些资格条件进行细化。但是,在国家层面医保部门并未对定点药店的经营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各地根据当地药店的数量、规模、服务人群、经营状况等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等,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规定,目的是从源头上把控医保基金支付风险。
          各地政策和观点上存在差异。比如:湖南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关于推行医疗保障惠民便民利民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明确指出,第16条“推进个人账户改革”指出,“支持在协议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卫消字或卫杀字准字的消毒用品、国食健字的保健品的费用。” 四川省医保局就协会提交的《关于依法保障医保协议药店按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及缩短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时间的建议》回复,“零售药店不得陈列和销售除药品以外的化妆品、食品和日用品”的要求缺少法律和行政依据。并拟向市(州)下发修改后的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全省统一执行,要求取消相关限制性条款,允许零售药店按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
          另一方面2019年,例如山西原平市、江西赣州市、河北石家庄市、云南昆明市等20市医保局发文,要求定点药店不得摆放销售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品等。明确规定凡申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药店,除销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以内的物品外,不得摆放和销售其非医药商品,否则不予认定。因此,各地对于定点零售药店存在特殊的、不同的监管要求。
     
    【启示思考】
          截止2021年6月全国药店总数近58万家,我国药店的数量远远超过化妆品店的数量,特别对于功效型化妆品企业而言,药店明显是一个巨大的市场。
          虽然从药店经营的角度而言,化妆品类在药店发展仍存在如政策因素、医保限制、消费者接受度,药店缺乏专业人才等障碍。但是2019年后,除了国大药房(上海)、一心堂之外,各大连锁也都逐步涉足化妆品经营,以此满足品类需求,吸引更多消费者。相信随着多元化的发展以及药店重拾化妆品经营的战略,未来化妆品在零售药店销售的道路仍有探索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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