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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反垄断法草案下的安全港规则是指什么?

    2022. 7. 12

    新反垄断法草案下的安全港规则是指什么?

    Q:新反垄断法草案下的安全港规则是指什么?对企业有何种影响?

       A:现行的《反垄断法》对于企业间的纵向垄断协议,采取原则上一律禁止的准则,即既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也禁止经营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然而在实务中,特别是对于一些采取经销代理模式的企业,相关的管理规定(包括对于定价直接或间接的要求)具有商业合理性,如果一味采取禁止的手段,反而不利于相关企业的合理竞争行为。

       将于8月1日施行的新《反垄断法》对此作出针对性修改,即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上述第18条中的第三款规定又被称为“安全港规则”,该规定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纵向垄断协议的监管,对于合理的商业模式予以了认可。

       尽管如此,对于具体如何应用该规则,按笔者的理解,可能的难点主要有两项:

       其一,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经营者如何举证证明其限定转售价格等内容的协议,其实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尤其是在涉及行政处罚的情形下,何种举证才能满足行政机关的要求,仍待确认;

       其二,参考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6月27日发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市场份额低于15%,是可不禁止与交易相对人达成有关限定转售价格的交易合同。尽管如此,市场份额的认定,仍有赖于相关市场的认定,而以往实务中,企业的观点经常会与行政执法部门不一致。此外,在该征求意见的规定草案中,又提到了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市场份额低于15%,且若有多个交易相对人,其市场份额需要加总计算。换言之,交易相对人的市场份额也会影响是否可适用“安全港规则”。显然,这样的交易相对人越多,经营者需要准备和提供的用于证明市场份额的证据就越多,举证难度会越大。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提供这样充分的证明,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因此,虽然“安全港规则”承认了企业在符合条件时,制定相关价格限制规则的合法性,但对于其适用而言,目前仍然存在很多限制,需要企业谨慎判断自身情况,合理选择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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