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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律师费?

    2022. 7. 6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律师费?

    Q: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律师费?

          A: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但当事人并不是必须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因此,通常情况下,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人负担,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主张由败诉方承担。

    (一)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守约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若此合同及违约条款合法有效,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双方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数额。但要注意的是,律师费必须合理且实际发生,否则不予支持。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和担保权纠纷案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其“必要费用”参照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责;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如(2021)最高法民终637号)。

    (三)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侵权、人脸信息侵权、网络侵权、生态环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以及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明显不当行为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五)经济仲裁案件
          根据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应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庭一般都有权支持当事人律师费的请求(即便双方协议中没有约定)。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关于律师费承担且不属于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以合同没有约定、交易风险自负为由,不支持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请求,即便实践中有少数法院支持律师费的案例,但为了减少争议,还是建议交易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规避交易风险和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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