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暂时经营困难,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可以申请歇业吗?
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暂时经营困难,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可以申请歇业吗?

Q: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暂时经营困难,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可以申请歇业吗?
A:满足条件的可以。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首设歇业制度,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
根据《条例》第30条的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且可以在歇业期间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至于法条所列举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之外的原因造成经营困难(如自身经营不善)的能否申请歇业,目前还有待市场监管总局进行解释或由地方市监局出台实施办法进行明确。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申请歇业,除了经营困难这一条件外,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可能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申请条件,如《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4条规定,除需满足《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外,申请歇业备案的企业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标记除名;(2)不属于已发放预付卡或者收取预付费用的市场主体;(3)不存在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
另外,关于可申请歇业的期限,《条例》第30条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5条也规定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原则上以半年为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此处最长期限是连续不得超过3年还是累计不得超过3年,也依旧有待市场监管总局进行解释或者由地方市监局出台实施办法进行明确,企业应予以持续关注。
此外,根据《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关于歇业期限的终止,《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企业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若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