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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但该知识产权无效的,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补充出资?

    2021. 12. 1

    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但该知识产权无效的,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补充出资?

    Q: 中国《公司法》第27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出资。因此在交易活动中,遇有债务人公司的股东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也是经常可见的。但,知识产权又是一种时效性很强的财产,若在清偿债务时发现,该知识产权已经被无效的,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股东在该知识产权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呢?

    A: 按照《公司法》的原则,股东以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即为完成出资义务。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院也在2019年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959号)的裁判要旨中也有类似内容。

    因此,原则上,要求相关股东在知识产权无效导致的资本丧失范围内承担责任,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不过,作为债权人,还可以注意是否具有下述情形,若有的,则还有可能追究股东的责任:
    ① 即上文提到的,关于知识产权无效后,补足出资,在章程、股东投资协议等之中是否有特别的约定。
    ②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是否履行了知识产权转让手续,若未转让的,视同有出资瑕疵,故据此可主张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③ 知识产权出资当时的评估是否存在明显瑕疵、评估方法是否正确、评估程序是否合规等,若属明显高估的,对高估部分,股东仍要承担责任。
    ④ 若系以知识产权独占或排他使用权出资的,且知识产权系因股东的过失而无效(例如未续展商标注册、为缴纳专利年费等),则股东应对该知识产权使用权的丧失承担责任。
    ⑤ 若股东对于该知识产权的无效有过错的,例如,股东将抄袭他人的知识产权用以出资的,则股东对于该过错导致公司资本的丧失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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